京人社居發〔2021〕2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3號)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 國家醫保局第41號令)的相關規定,現將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居住但未就業、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在首次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住宿登記地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簽發機關所在地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
(二) 2012年9月25日超過45周歲的外國人,自符合參保條件起逐年不間斷繳費。
不符合(一)、(二)條件的人員,在年滿60周歲后,應繼續繳費直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
四、2012年9月25日至本通知實施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外國人,可以一次性補繳此期間相應年度的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年限與本通知實施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以其首次辦理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待遇歸屬地。待遇歸屬地所在區財政承擔上述人員資金的支出責任。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與本市實施的相關政策執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6月30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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