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參保個人: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相關政策于2020年底已到期,為確保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精準落實到位,切實維護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常態化下的社保業務辦理
為應對疫情,按照《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延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作的通告》、《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在2020年為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面提供了階段性、應急性特殊措施。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勢平穩向好,疫情防控工作已進入常態化。為確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實保障參保人權益,社保經辦業務已全部恢復正常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將持續加快服務模式轉型升級,積極推進“不見面”辦理服務,請各參保單位和個人優先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等線上服務渠道,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業務。
二、關于2020年度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有關事項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各參保單位補繳2020年2月至12月階段性減免政策執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用,仍可享受對應的減免政策。對于2020年度納入欠費管理的參保單位,在2021年3月25日前補繳2020年1月至12月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用的,不會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三、關于享受減免政策資格的復核工作
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要求,參保單位享受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資格將于2021年3月起進行復核。
經復核,對于未按規定享受減半或免征政策的參保單位(包括在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設參保單位),多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將予以退費;對于不符合享受減半或免征政策資格的參保單位,已減免的單位繳費部分將予以補收。
參保單位在接到需調整減免資格的函告后,應于次月按照函告要求接收退費或補繳差額,參保單位未在次月按時足額補繳的,自第三個月起納入正常欠費管理并收取滯納金。
四、關于靈活就業人員自愿暫緩繳費的補充事項
2021年新參保的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自愿申請補繳2020年度養老保險費。
五、其他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間我市有關社會保險經辦通知、通告中內容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6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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